Pastoral Care

Rev. LI Kwan Hung Leo - The Character of Those Who May Dwell with the Lord

講題:得居聖山者之品行 The Character of Those Who May Dwell with the Lord

經課:詩篇15篇

講員:李均熊牧師

場合: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禮拜堂主日崇拜

日期:2024年9月1日

 

 

1. 引言:居主聖山者的品行

今天啟應的詩篇是詩篇十五篇,相對於上次我分析的詩篇三十四篇,可謂十分簡單直接。5節詩句,除第一節/第一句引子用上一個「誰」的問題的平行句作開始外,主體都是用上三疊遞進three-fold progression的格式,即每句環繞同一意念,以三短句構成一句。此詩文字直白,並沒有用上任何的比喻、典故、意象,並不需要讀者太多運用想像力。所以我也不會如上次一般拐彎抹角,就直接討論得居主聖山者品行上的三個範疇,以三點式作為講道大綱。

 

開始之先,要對這首詩的主題作一回應。研究詩篇的學者,大都定性這首詩為聖殿的進門禮儀詩(Entrance Liturgy),即認為這是一首朝聖者要進入聖所必先經歷的儀式。進門前祭司會用問句詢問進入聖所的朝聖者誰人可進入聖所,入門者或祭司則回應當中進入聖所者的品行要求。所以學者多以詩論敬拜與敬拜者道德的角度討論本詩。

 

但我看這種解釋有些困難。對比同被認為是進門禮詩的詩篇24篇,詩篇24篇的提問是:誰能耶和華的山?誰能在他的聖所?(詩24:3)詩篇15篇的起首明明問:

15:1 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 誰能居住你的聖山?

「誰能居住在你的聖山中」,不是問誰何進入聖殿或會幕。誰居住在聖山會幕的呢?並不是來了又去的朝聖者,更可能是在委身會幕供職的祭司。若以今日的語言講,是誰可以委身事奉上主,在基督的教會服事呢?選擇居於聖山的,是願意呈獻自己全心全意服事上主的人,而非特來拜拜的一般朝聖者。當然事奉或英文Service,都指向「敬拜」worship,但我認為這詩的對像不是對只是每一週來禮拜堂參加敬拜的信徒,而是對願意委身於服事上主的人來說的。

 

詩第二節便直接講到這些願居聖山,願意委身服事上主者品行的三個面向:

15:2 就是行為正直、做事公義、 心裏說實話的人。

「行為正直」:行為原文是「行」,可解作日常的行為、平時習慣。而「正直」不是「曲直」的直,而是解作「完全/全備」,即於創世記17章當上主與亞伯拉罕立永約時,要他先「在我面前做完全人」。但經文中的「完全」這個字,並非指「十全十美」(perfect),而是一個禮儀用詞,最常出現的是在利未記,如利1:3「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 就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 可以在耶和華面前蒙悅納」中的「沒有殘疾」,應視為「祭品無瑕疵」,應用在人身上,應循「可蒙悅納」的方向去思考。

 

「做事公義」:若「行」是日常和平時的表現,「做事」則是在特定的工作、職務上的表現,用現代角度看可以是我們的工作job或職業career。而「公義」在舊約出現多與「公平」共用,在古代君王所立的銘刻中主要是指「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特別是照顧孤兒寡婦,或在社會中無權無勢,貧苦無依的人。

 

「心裏說實話」:這是關於「說話」的範疇。「實話」原文就是我們常說的「阿門」,誠實、真心,希臘文譯為alethea(女孩常取名字),是指真理,真實。而「心裏」今日會視為情感或思想的所在,但古代「心」卻更多是指「決斷/決策/決定」的地方,而非一般的心思意念:「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言4:23)乃是指做人要有好的決斷力,因為任何一個決定都有可能影響一生。

 

之後的每一節,就剛好可以圍繞著居聖山者品行上這三個範疇發揮(我也未深究這是否這詩原本的設計,但起碼我認為可以這樣解釋):第3節關於決定如何運用言語,第4節關於日常習慣中如何蒙主接納,和第5節在職務工作上如何實踐社會公義上。

 

2. 品行第一個範疇:言語/說話

15:3 他不以舌頭讒害人, 不惡待朋友, 也不隨夥毀謗鄰舍。

若此句是討論居聖山者在「言語上」的品行,那中間一小句「不惡待朋友」,雖然沒有說明怎樣「不惡待」或「不作」(參英譯nor does或參另譯:不作——對他的朋友——壞事),但或許就是指用言語對朋友做壞事/惡事了。(不知何解KJV將原文通常解作「朋友」的譯成neighbor,反而下半節原文通常解作「鄰舍」的譯成friend?)

 

至於「讒害」/「讒謗」原文其實從名詞「腳」一字而來,動詞在聖經另外一些地方是解「派出探子四處窺探」,如創世記42章中約瑟指控去埃及買糧的兄弟為「奸細」或在約書亞記6章中約書亞派兩個探子去窺探耶利哥城;在何西亞書11:3則比喻上帝「教行路」。只有撒下19:27用於散播謠言(那處的謠言是關於瘸腿的米非波設,可能經文是一語相關,謠言米非波設其實是假裝瘸腿,其實是可以四圍行走的),而詩篇15節就是第二次用在「舌頭」上。大家或者可以形象化的想像一下,「以舌頭讒害人」或「用舌頭散播謠言」就是一條舌頭有一對腳,如探子/奸細一般在大街小卷上四圍行走,窺探私隱。

 

整句的意思就是居聖山者不會口舌招尤,搬弄事非;又或者透過窺探和散播別人(朋友/鄰舍)私隱,製造謠言,惡意中傷,在背後說朋友鄰舍的壞話。這樣刻意為之自然罪大惡極,但有時教會內也會因為關心別人,以至周圍討論某人某家庭的困難,不知不覺成為散播私隱,或將錯誤的假消傳播的人,無心卻成為製造傷害的元兇。總而言之,就是事奉上主(牧師?),於教會互相稱呼對方第兄姊妹,也必須小心說話,尤其是別人的事情,在談論時就要小心處理了。或者,得居聖山者若愛護友朋鄰里,都會是在實際行動上,而非只是在言語談論上。

 

3. 品行第二個範疇:日常所行

接著的一節, 我將之歸類為居聖山者之日常所行,或可指委身敬拜事奉上主之人的生活態度:

15:4 他眼中藐視匪類, 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 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

他尊重敬畏上主的人,而在他眼中卑鄙的人(參另譯)則會藐視。「藐視」簡單點說就是輕視、不理會,和尊重(原文字根從「重」)代表的重視剛好相反。那經文中的「匪類」/卑鄙的人(參另譯)又會是甚麼人呢?其實此字有「厭惡」/「厭棄」despiesd或「拒絕」rejected之意,根據利未記26:43-44對違反上主立約之咒詛的總結:「他們離開這地,地在荒廢無人的時候就要享受安息。並且他們要服罪孽的刑罰,因為他們厭棄了我的典章。心中厭惡了我的律例,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先祖所立的約,他們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從埃及地領出來的,為要做他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上主並不會厭棄祂的子民,反而是上主之民屢次厭棄上主。所以無論是正是反,得居上主聖山的人,日常的態度就是重視上主,「當神有到」,而拒絕上主的人他都「費事采佢」(不作理會)。

 

但這種人會如何表現呢?「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發誓自然是對上主發誓,與人立約,但可能在某些情況之下,他與人訂定之約反而對自己不利,例如……,但正因他尊重上主,認真看待他在上主面前之約,所以寧願「蝕底」,也不違背在上主面前的立誓。

 

我初也以為「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 ,就是在社會規範和法理依據之外,仍是一個有道德的人,不自私自利,不是每事都只講求自己的權益,而甘願為別人「蝕底」。但再看經文的字眼,這個能居聖山的人,就是第2節中的「完全人」,生活行為「可蒙悅納」,就不單是道德高尚,寧願吃虧也不負人;而是因信仰上主,尊崇上主,是寧負自己也不負上主,上主對這種人怎能不悅納呢?這可謂完美演譯羅馬書12:1活祭的意思 :「將身體獻上,當做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

 

4. 品行第三個範疇:工作/職務

若然詩15:2 做事公義是能居聖山者的品行,那此詩最後一節則能反映這人在工作上的態度:

15:5(上) 他不放債取利, 不受賄賂以害無辜。

此句原文正好是一「給」give(參另譯:金錢他不給出),一「取」take(參另譯:賄賂……他不收取),所以無論是施或受,在職務行使上面都要實踐公義。若果公義或社會公義是代表照顧社會的孤寡,或在社會中無權無勢,貧苦無依的人,那「不受賄賂以害無辜」當然是行使社會公義,但不放債取利,又和社會公義有甚麼關係?五經律法清楚表明放債取利是不容許的,例如出埃及記22: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為甚麼呢?這要從古代債務問題說起。

 

要知道古代並無今日比較完善的銀行和金螎體系。特別在一些農村社會,大部份按著祖地的分配,自耕自養,自給自足,沒有必要借貸,也不會有太多金錢的積蓄,更勿論放債收息等今日視為平常的商業活動。但正因為沒有金螎保險等等現代視為平常的保障系統,遇有意外不幸或乾旱天災,以至帶來農產失收等困難日子,一個家庭就可能面對財務上的困境。唯一可做的就是投靠別人,等有能力的人申出援手以渡時艱。(一時的失收可能帶來幾年的失收,因為務農的會在今年的收成預留下年播種的種子,固一年的失收可能引至緊接數年都未能耕種的情況,唯一出路是向別家借種子或借貸金錢購買種子,這樣或可走出困境。)若然這時利「為債利」而給出金錢,這不單不是對窮困無依者帶來幫助,這根本就是見到別人在困難中謀取利益。

 

因此,不給出金錢為債利不是居上主聖山者在職務上不能做銀行金螎工作,而是在任何職務上,都要為著社會公義而行,以協助窮困無依者,而非趁機會壓榨需要幫助的人。

 

5. 結語:做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詩篇15篇,最後一節還有一句短句:

15:5(下) 做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但其實除了第4節上半節提到正面要做的事外,其餘詩篇15篇提到的都是負面的「不」。舊約倫理好像沒有太多正面的建議,要我們在生活工作如何去「做」,每次提起上主的要求,都是以「不可」為主,例如十誡也是以「不可」為主。又其今日正向心理學提醒我們不要講太多負面的事情,教導小孩也應該多說「該做」甚麼,小些禁制,多些鼓勵;十誡或詩篇15篇的「不可」就變得不合時宜。但猶太人的智慧告訴我們,上主的「不可」是為祂的子民設置的籬笆,為我們的行為準則設置的界限。在這界限內,可以做的事情,比不可以做的事情自然多十倍佰倍。但在每個情況每個處境,應如何合適有創意地實踐信仰和道德,那要記載這些,十誡可能就佰變成佰誡,仟誡了。所以,詩篇15篇提到的是居主聖山者不應做的事情,那也只有六、七、八項,但今日如何實踐愛神愛鄰舍愛社會上困苦的大罪,則要我們按每天多變的處境好好思考和實踐了。而最終,活在上主的籬笆中,生活就可以穩妥,不動搖了(最後也是一個「不」)。

 

我們有時講求敬拜祈禱讀經,都可能只求個人的敬虔,自己安心,返教會變成追求上主祝福自己,但是詩篇15篇提醒我們,敬拜上主,委身上主的人,並不是追求自我利益或私德,而是因為敬畏上主,重視上主的約,願意在關愛友鄰,和在社會中實踐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