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基學院教職員聯誼會

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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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守則對香港中文大學(以下簡稱「大學」)崇基學院教職員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所有會員均有約束力,並構成本會 及每名會員之間之一份合約,就如經每一方簽署一樣。申請人經簽署「崇基學院教職員聯誼會」申請表格成為本會會員, 即同意接受本會或不時修改之會員守則的約束。

 

基本會員 ︰適用於按大學『甲』及『乙』 類服務條例或同等條件受聘,並隸屬崇基學院之全職教職員或其他獲崇基學院接 納或邀請成為書院成員之人士。

 

附屬會員 ︰適用於大學其他之全職教職員。

 

榮譽會員 ︰適用於擁有本會基本會籍的退休或離職的前會員,並曾對本會 / 崇基學院作出認可貢獻,或獲本會邀請或崇基 學院提名之人士。

 

聯席會員 ︰適用於連續持有本會基本或附屬會籍不少於五年的退休或離職的前會員,或獲本會邀請或崇基學院提名之人士。 會籍可由本會每年進行檢討。

 

團體會員 ︰適用於獲本會決定的崇基學院校友及其他人士/團體。

 

1. 本會擁有是否給予會籍之最終決定權。

 

2. 本會有需要時將向大學人事處、崇基學院校友會或申請人所屬機構查證有關申請人的受聘或會籍的資料。

 

3. 申請人提供資料予本會純屬自願。本會收集的資料將予以保密處理,會員或申請人同意將資料作為

  • 處理會籍之申請;
  • 提供會方最新資訊及優惠;和
  • 履行任何適用法律下要求披露之規定。

 

4. 會員及其嘉賓於本會會所,不論何時 ─ (a)不可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 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b)不可騷擾任何人,或故意對他人的舒適及方便造成干擾;(c)使用本會 的設施時須愛護公物,會員亦須負責本人及其嘉賓之不禮貌行為,本會有權作出勸喻、警告,嚴重者本會有權開除有 關會員之會籍。

 

5. 本會之會籍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倘若會員證遭遺失或被竊,須立即通知本會。本會將收取港幣 50 元補發新證的行政 費用。

 

6. 幹事會將不定時檢討基本和附屬會籍的會費,新修訂的會費須提交至周年大會中討論,並獲得 2/3 之出席會員同意方 能通過提案。

 

7. 幹事會將不定時檢討及有權決定其他會籍 (不包括基本及附屬會籍) 的會費。

 

8. 基本會員享有投票、上訴、選舉、競選及褫奪幹事資格,以及提出修訂會章之權利。

 

9. 基本及附屬會籍之會員可為其直系親屬申請不多於三張的家屬證,並須負責其直系親屬的餐費和參與活動費等費用。

 

10. 基本及附屬會籍需以扣帳形式繳付本會相關的費用,另需授權大學財務處每月於其薪金中扣除,其他類別和獲本會認 可的會籍則需以現金方式繳付,相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會費、餐費和參與活動費等費用。若會員不選用其規定的方 式繳付費用,將不能享有會員優惠。

 

11. 會員於結帳或參與任何活動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會員證。

 

12. 會員有遵守會規、遵從周年大會之決定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13. 會員如打算退出會籍,需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預先通知本會,表明其意向,並隨同會員證及退會通知寄回本會。

 

14. 其他會籍(不包括基本及附屬會籍)的會員當收到續會通知信或電郵時,需於一個月內回覆及繳付所需的會費,否則將 視為退出會籍。

 

15. 會員不得利用本會或本會提供之設施、服務、資料或文件作出任何商業、不道德、不合法或其他用途。

 

16. 本會毋須為任何原因導致或出現之任何行事、遺漏或錯失所直接或間接引致會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損失、損害或 損傷,而要向會員負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17. 本會有絕對酌情權不時更改本會員守則,並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通知會員。

 

18. 除非會員向本會提出退會通知,否則會員須受該等已更改之守則約束。

 

19. 本會倘若認為任何會員之行為對本會有損或與本會之利益相違或違反任何會員守則,本會有權開除有 關會員之會籍,並以本會之決定為最終決定。